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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琴与樊宏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琴,樊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204号申请人郭琴,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樊宏松,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渝0106执保8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樊宏松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郭琴位于南岸区的房��。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樊宏松价值17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郭琴位于南岸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