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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邵阳县下花桥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钱建成邵阳县东邵农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县金达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邵阳县下花桥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钱建成,邵阳县东邵农林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162号原告:邵阳县金达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亚秀,女,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邵阳县下花桥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长发,男,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钱建成,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邵阳县东邵农林场。法定代表人:向四清,男,该农林场场长。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邵阳县下花桥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钱建成,第三人邵阳县东邵农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各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简寻源二〇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