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玉卿与西峡县乾鑫钢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卿,西峡县乾鑫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卿。被执行人:西峡县乾鑫钢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卿与被执行人西峡县乾鑫钢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付林审判员 张丽萍审判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