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邓帮平、邓世纪、邓江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江,邓世纪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江(绰号小幺儿),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8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邓帮平(绰号豆花儿),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喜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案案发时缓刑考验期已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8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邓世纪(绰号小李子),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8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江、被告人邓帮平、被告人邓世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胡绍宏、检察员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江、被告人邓帮平、被告人邓世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邓江伙同邓某1(在逃)、邓某2(在逃)、邓某3(在逃)等人在泸沽镇泸沽大桥上无故殴打代落让,将代落让打伤。同日晚21时许,邓江、邓某1(在逃)、邓某2(在逃)、邓某3(在逃)等人又在冕宁县泸沽镇南街口无故殴打扈某某,致使扈某某受伤住院。2016年10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邓帮平、邓世纪、邓江与邓某4、邓某5、刘某某等人在冕宁县泸沽镇工农街“银河歌城”娱乐,其间邓帮平与同在该歌城娱乐的谢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各自劝回包间。后谢某某、贺某某、杨某1、张某等人站在泸沽银河歌城门口时,邓帮平、邓世纪从歌城内出来与谢某某等人相遇,杨某1等人用彝语说话,邓世纪认为谢某某等人要对自己不利,邓世纪先动手殴打杨某1,邓帮平则与谢某某发生撕扯,随后双方发生打斗。邓江、邓某4随后赶到,见邓世纪、邓帮平被打,邓江从身上抽了一把藏刀出来砍向谢某某等人,随后邓世纪、邓帮平也先后持刀砍向谢某某等人,谢某某、贺某某、杨某1、张某均被三被告人不同程度砍伤。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江在2016年5月29日伙同他人两次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邓江、被告人邓帮平、被告人邓世纪于2016年10月22日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邓江、被告人邓帮平、被告人邓世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帮平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我用刀背打过对方的手。被告人邓世纪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我用刀砍过对方。被告人邓江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被告人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邓帮平、邓世纪、邓江的亲属与受害人谢某某、贺某某、杨某1、张某在庭外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谢某某、贺某某、杨某1、张某对被告人邓帮平、被告人邓世纪、被告人邓江表示谅解。被告人邓江的亲属与受害人扈某某在庭外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扈某某对被告人邓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被告人邓帮平、邓世纪、邓江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4.到案经过。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7.受害人谢某某、贺某某、张某伤情照片。8.刘某某驾驶车辆照片。9.现场勘验、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0.工作说明。11.被害人杨某1病历资料。12.谅解书。13.(2013)喜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14.情况说明。15.证人邓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9日晚上,我在辉煌网吧上网,23时许,刘某某、邓江、“胖墩”来接我。他们到网吧接到我之后,我就问他们三个:“你们去哪儿了?”他们就和我聊了起来,说有一个人和“胖墩”吵架,“胖墩”就约了人去打这个人,“胖墩”打电话给对方,对方说他在什么什么地方,他们开车去找对方的时候,在泸沽大桥遇见了一个人,他们下车就把这个人打了,开车到南街口时,又遇到了一个人,又把这个人也打了,后来才发现其中有一个人打错了。2016年10月20多号,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当天晚上8点左右,吴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和我的朋友刘某某、邓江、邓世纪,还有几个我叫不出名字的,一起到冕宁县泸沽镇银河歌城六楼666包间唱歌。玩了一会儿准备走的时候,我和刘某某正准备下楼时,我接到邓世纪的电话,他说:“你们在哪里?”我说:“我和刘某某在楼上。”邓世纪说:“我们打架了,赶紧下来走了。”于是我和刘某某从楼道往楼下跑,我跑在前面,刘某某跟在我身后,我出来后看见银河歌城对面公路上围有一帮人,我就跑过去问邓世纪和邓江:“咋个。”邓江他们就说:“都打完了,对方的人在高速桥那边。”于是我就从邓江手中抢过藏刀向高速桥下跑去,刘某某跟在我后面,等我们两个跑到高速桥下时发现对方没有人,然后我和刘某某就返回来到银河歌城对面公路上,看见一群人围在那里,我就走上前去踢了对方一个男的两脚,邓帮平从人群中站出来踢了我胸口一脚并对我说:“你们干啥子,这个是我的朋友,你们回去了。”然后刘某某开着他的车,邓江、邓世纪我们就回邓家湾去了。邓帮平他们打架时我不知道都有哪些人在场,我从银河歌城楼上下来后,发现楼下有我、刘某某、邓帮平、邓世纪、邓江,其他人我喊不出名字来。我不知道对方哪些人受伤了,我知道我踢了对方一个高个子腿两脚,我们坐车返回邓家湾时,邓江说他拿刀砍了对方的人。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二十几号(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和邓江、邓某4、邓某3在泸沽家佳超市对面的工农街上买水果,邓江接到邓某1的电话,邓某1说有事情来找邓江,隔了将近十分钟,邓某1和邓某2,另外两个人我不认识,他们四个人坐摩托车过来找我们。邓某1说:“有个人乱骂我,说我有妈生没有妈养的狗杂种。那些人在泸沽南街那里等我。”邓江说:“过去看下。”我们几个都同意了。我就开我的车把邓江、邓某4、邓某3、邓某1拉起过去,另外三个是坐的摩托车,到南街口,有四个人在路上走,邓某1就指到其中一个人说:“就是他。”邓某1、邓某2、邓某3和另外两个人就上去打那个人,打的过程中,那个人就朝泸沽大桥(家佳超市方向)跑了。邓某1他们就返回来了。邓某2就说还有个人也骂过的,邓某2指那个人的时候,那个人已经走到泸沽大桥桥头了,邓江、邓某1、邓某2、还有一个认不得的人他们四个就跑过去打那个人,那个人朝我车子这个方向躲,那个人到我车子那里的时候,我说:“打不得了,走了。”我就用车子把他们拉起走了,我们就回邓家湾了。2016年10月22日晚上,邓某5、邓江、邓某4、邓世纪我们开着我的车到泸沽银河歌城六楼666包间唱歌,耍了两个小时左右,我媳妇打电话来,我就出去接电话,邓某5也出来,邓某5也在打电话。后面我们两个回包间,里面的人全部不见了。隔了三、四分钟,邓世纪打电话给邓某5说:“我们打架了,用刀砍到人了。”我和邓某5就跑下去,邓某5在前面出去,我在后面出去,我看到有一个人把邓帮平的肩膀扒起,邓帮平一只手捂到眼睛在的。我们就问:“是咋干起来的?”邓世纪说:“邓帮平和何老师家儿子打招呼,不晓得咋的就和何老师的儿子的朋友争执,其中一个人打邓帮平一拳,就干起来了,有一个人朝梳妆台跑了。”邓某5就去抢邓江手里的刀,把刀抢过来,我就和邓某5一起上去追,没有看到人,邓帮平就喊我们回来。我们回来后邓某5上去踢了扒到邓帮平的那个人两三脚,邓帮平说:“这个是何老师家儿子,不要打。”我们看到警车来了,就跑了。1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2日23时许我在银河歌城大厅招呼客人时看见几名青年汉族男子从歌城里面出去,那几个汉族青年男子在歌城哪个包间耍我记不清楚了,他们走到门口就跟几个彝族男子动手打起架来。我当时在歌城大厅里面看见他们手上拿有工具,是什么工具我没有看清,跟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刚报了警那些打架的就分开跑了。双方都有工具,具体拿的什么工具我也没有看清楚。当时我看见彝族青年男子先离开,那几个彝族男子离开后那些汉族青年男子随后也离开了。18.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2日晚上我和我朋友在泸沽银河歌城唱歌,我从包间里出来准备打电话,在包间门口打电话的时候就遇到一个外号叫豆花的男人,他就给我打招呼,这时候和我们一个包间的有个男的就出来问豆花:“你要咋个?”豆花就说:“不咋个。”后来我们包间的那个男的就被他们的朋友拉进包间里去了,豆花就被我们拉到包间里了,他就给我说今天是他女朋友过生日,叫我和他的朋友喝一杯酒。后来我就走了,直到第二天我才知道他们昨天打架了。19.证人俄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晚上8点左右,张某打电话给王某,让我们到泸沽来,杨2、阿某某某、王某和我四个人一起到了泸沽镇家佳超市附近找到张某他们和其他三四个男的,我们一起到了泸沽银河歌城,具体是哪个包间我记不清楚了,在一个大包间里面喝酒唱歌。中途我、阿某某某、杨某2三人到包间门口接电话,在歌城楼道上遇见一个铁厂乡邓家湾外号“豆花儿”的,他就给我们打招呼,说他有个朋友在另一个包间过生日,让我们三个过去喝杯酒。我们正在和“豆儿”说话时,我们包间里面有个男子就出来,看见我们和“豆花儿”在说话,他就不高兴的对“豆花儿”吼了两句话,“豆花儿”就说:“你要咋个嘛?”我们看见他们准备吵架时,杨某2和阿某某某就把“豆花儿”拉进他的包间里面,我就把我们包间出来的男子拉进了我们包间,阿某某某和杨某2从另一个包间敬酒回来后,我就给张某说我们要走了,让他们自己耍。我和王某、阿某某某、杨某2就在银河歌城楼下坐三轮车先走了,后面发生的打架我就不知道了。20.证人阿某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俄某某某证实内容一致。21.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9日20时许,我在冕宁县泸沽镇大桥处逛耍,走到大桥中间时,我后面来了一辆黄色的车,我转身去看,他们在下车,后面还跟有几个人,他们里面的一个人就用手指着我说:“就是他。”说我是刚才骂他们的人,说完他们就全部上来打我了。我一直在说不是我,他们打了我后还在车上拿什么东西,我害怕他们再次打我,我就往工农街跑了,叫上三轮车到派出所来了。一共有八九个人都动手打了我,用拳头和脚打的,我的脸上和手上伤比较重,几乎全身都被打了。22.被害人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9日21时许左右,我吃了夜宵准备去买一瓶水,我走到南街口就有一辆黄色的小车向我开过来停在我面前问我是不是“大耳朵”,我告诉他们不是,他们就开着车到桥上去了。我看见八九个人在车上拿什么东西,我就告诉我亲家付平说:“那些人怕是要找我们的麻烦。”才走了几步那些人就追上我们又问我是不是“大耳朵”,我还是说不是,他们就全部上来打我了,他们打了我之后就走了。2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2日晚上,我和张某、还有张某另外两个男性朋友(名字我不知道)、还有两个女友(名字我不清楚),在冕宁县泸沽镇工农街靠近梳妆台大桥的银河歌城楼上(具体几楼我记不起了)那里唱歌。后来我们一个包间的人就只剩了我一个人,别的人都不知道哪里去了,然后我就听到包间外面的过道上有人吵闹打架,我就赶紧跑出去看是怎么回事,但是等我出包间的时候,这些人就已经下楼去了,我又赶紧追下楼去。等我下楼以后,我才看见打架的人中有和我一个包间里面一起耍的人,我还看见对方的一个人手里面有把刀子,当时我就上去劝他们不要打了。等我靠近打架的人群时,不知道是谁从后面用刀子戳了我背上,我就赶紧让开,也没说什么,就在这个时候我认识的一个朋友“豆花儿”,现在才知道他的名字叫邓帮平,也从歌城里面出来了,同时对方另外两三个人就要冲过来打我,“豆花儿”就给那几个想打我的人说:“这个人我认识,不要整他。”这个时候,我们这边一起耍的人也都跑散完了,就剩了我一个,对方的人也都被“豆花儿”叫起走了。我就往梳妆台大桥那里走,我在梳妆台大桥上面蹲着等车,才发现我的背部衣服有点湿,我用手一摸才发现是血。后来张某也给我打电话了,说是他们被砍到了,在泸沽铁矿医院里面缝针,我就给他说我也被刀子戳到了,我也就去了铁矿医院里面,到了医院发现我的背部有两个刀口,总共被缝了十七八针。当时我看见张某的手臂也受伤了,他的一个男性朋友的左手被砍的有点凶,他们自己先缝了以后就说去西昌找医院帮他那个朋友处理。我缝完针以后和张某的另外一个朋友就各自回家了。打架的原因我后来才知道,是因为我们一起耍的人里面也就是张某的一个朋友,好像是和对方在歌城的过道上碰撞了一下以后就发生了冲突,对方的人召集人来故意在歌城门口等着打我们这边的人。他们当时人比较多,大概有七八个人的样子,动了手的最少也有三四个。有我、张某、张某的两个朋友都受伤了。具体是谁伤到我们的我不清楚,反正都是对方的人。他们当时持有钢管、刀子,具体几个钢管、几个刀子我不清楚。2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2日晚上,因为我们在歌城包间喝酒时,和我们一起耍的有个女孩子被另一个包间唱歌的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小伙子拦住,我和拦女孩的那个人发生了几句争吵。在银河歌城大厅门口时,我被之前和我发生争执的一伙人打。从歌城出来十几个人,拿着刀和钢管朝我们打,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从他朋友手里拿过一把砍刀,从刀鞘把刀拔出来朝我砍,被他砍到了背部,接着他的朋友就用钢管朝我身上乱打,其中有个男子用钢管朝我头部打了一棒,我被打倒在三轮车旁边,刚站起来就被他们从后面踢了一脚,被踢倒在高速路桥下面的水沟里。我的伤在背部、右腿和头上,我右腿上缝了十几针,背上缝了八九针。张某伤在左手和身上,他的左手缝了十几针;杨某1伤在左手和身上,我听见西昌回来的人说,他手筋被砍断了三根;贺某某伤在脸上和背上,背上缝了二十几针。我们的伤都是对方的人用刀和钢管砍伤和打伤的。25.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2日23时许我和张某、谢某某及其他几个人在银河歌城里面耍,期间谢某某给张某说他们和别人吵架了。我们先下来准备回家,我们到歌城门口时就有四五个小伙子到了我们面前,当时对方几个人指着谢某某问是不是在歌城里骂他们的朋友,一边问就一边开始打谢某某。我们看到后就去劝,结果对方就连我们一起打,并且用刀砍我们。我的手被对方一个小伙子砍了一刀后,我就跑到一边站着去了。对方就追着谢某某打,我看到谢某某被他们打倒在地,但我没有敢过去看。我们被打了后,对方就走了。在对方开始打我们的时候就只有一个人拿刀,我被砍伤后就没有敢仔细看了,对方到底有几个人拿刀我也不清楚。26.被告人邓帮平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0月22日我们在泸沽银河歌城耍,期间我和一个彝族男子在六楼过道发生了一点口角被劝回各自包间,但我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过了一会儿,我发现邓江和邓某5不在包间,我以为他们两个要去打刚才骂我的那个彝族,我就离开包间去找他们。我到歌城大门口的时候,邓世纪也跟着到了,我就和邓世纪站在门口说话,这时站在我们旁边的一个彝族男子用彝语说了一句脏话,邓世纪就对他说:“你妈批,你说啥子?”他们两个相互冲到对方面前,两个人就开始打起来,之前在过道骂过我的那个彝族就冲过来打了我左眼一拳,我就还手和他对打起来,过了没多久,邓江和邓某5就从歌城里出来了,邓江手里拿了一把短的藏刀,他用刀去砍对方的人,我看见后就喊:“刀刀干不得哦。”但是他已经用刀把对方其中一个人砍到,跑到梳妆台大桥方向去了。邓江拿着刀追砍那个人,邓某5在打哪个我就不清楚了。后来骂我的那个彝族被我们打倒在歌城斜对面的公路上,我、邓某5、邓江、邓世纪用脚踢那个彝族的头部和身上,邓江有没有用刀砍他我没有注意,我们打了几下,邓江就拿着刀去追另一个人,追了几步没有追到,我就把他叫回来了。回来以后,邓江等人还想去打站在一旁的贺老师的儿子,但被我劝住了,我们就离开了歌城。被我们打倒的那个彝族受伤了,是被我、邓某5、邓江、邓世纪打伤的,贺老师的儿子是谁砍伤的我就不清楚了。刀子邓江说他扔在泸沽大桥的河里了。27.被告人邓世纪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0月22日晚上我们在泸沽银河歌城耍,期间听说邓帮平和一个彝族发生了一点矛盾。后来我和邓帮平去找邓江和邓某4,到了银河歌城门口都没有找到他们俩。在银河歌城门口邓帮平遇到七八个彝族男子,其中一个邓帮平认识,邓帮平在跟那个他认识的彝族男子打招呼,另外的彝族就用彝话和与邓帮平打招呼的那个人交流,有一个彝族就大声说话,另外的彝族就走过来,其中有一个彝族就瞅我,我感觉到他要打我,我就动手打了那个彝族,那个彝族也就还手,另外的彝族和邓帮平也打了起来。隔了30秒左右,邓江和邓某4下来了,他们两个就帮我打,邓某4和我把有个彝族打倒在地上,我和邓帮平、邓某4就上去打那个彝族。后面我看到有个人手上在出血,我才看到邓江手上拿到刀刀在的,我就问邓江:“你拿出刀刀来干的啊?”邓江说:“哦。”我就过来给邓某5打电话说我们在楼下打架了,赶紧走了。隔了一分钟左右,邓某5和刘某某就下来了,他们两个就问人呢,我说跑掉了,邓某5和刘某某就朝梳妆台方向跑,没有多久他们两个就回来了,我们就喊邓江把车倒回来走了,在路上遇见警车的,后面我们就回家了。参与打架的我们这边有邓帮平、邓某4、邓江、邓某5、刘某某,那边站在那的彝族都动了手。开始看到邓帮平和那些彝族用手打,后面我和邓某4把有个彝族打倒了,邓帮平就过来和我们用脚踢。邓某4下来就帮我打,邓江就拿把刀出来砍人,我看到他砍到一个人的手,其他的有没有被砍到我就不清楚了。28.被告人邓江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5月29日晚上大约8点钟左右,我、刘某某、邓某3、邓某4开着车在泸沽镇工农街逛街,一个绰号叫胖子的人给邓某3打电话说有一个绰号叫大耳朵的人和他发生争执相约在泸沽镇南街街口去“接招”,胖子让邓某3和我们去南街街口去看看。胖子还把大耳朵的电话号码发给了邓某3。我们四人由刘某某驾驶,开着车到泸沽南街去找对方,在南街没有找到人,我们从南街出来转到了康贝药房那里,邓某3给大耳朵打电话,因为我们都不认识大耳朵,邓某3就给我偶们说看看南街有谁在接电话。到了南街路口,邓某3指一个接电话的人说:“就是他。”然后邓某3和我下车冲过去就开始打那个人,我们用的拳头和脚,打了一分钟不到,我俩就向泸沽大桥跑了。跑到大桥一小半的时候,对面有三个人也是胖子叫来的人,我不认识他们,邓某3认识,他们就指着桥上的一个人给我和邓某3说:“就是他。”我和邓某3就去把那个人揪住,胖子叫来的人就开始跑过来打那个人,我和邓某3也动手打那个人。因为我们几个谁也不认识大耳朵,也不知道打没打对人。邓某3就给他们说自己刚才打电话的时候,在南街有个人也在接电话,也就是我和邓某3刚才打得那个人,他们三个就说再去打我们刚才打得那人一次。于是我们五人又到了南街,被我们打过的那人还在南街。我们将那人指给他们,他们三人就去打那个人。打了之后,我和邓某3,刘某某,邓某4坐车回家了。2016年10月22日21时许,我和邓某5、邓某4、邓世纪、邓帮平、刘某某在泸沽镇银河歌城里耍,期间邓帮平和几个彝族发生口角,被劝回各自的包间。后来我和邓某4、邓某5、刘某某就到包间门口去耍,邓帮平和邓世纪就以为我们去打对方了,然后就从歌城楼梯沖了下去。我们看到他们下去了,就说下楼去看看,我和邓某4就跟着下楼,邓某5和刘某某没有跟着我们,他们是后面才下来的。我和邓某4刚出歌城就看到邓世纪、邓帮平已经和对方打了起来。我和邓某4就冲上去帮邓帮平他们打对方。在冲过去之前我就将自己带在腰间的一把藏刀抽出,将自己穿的外衣和刀鞘丟在地上。我冲过去后就朝一个穿毛衣的彝族小伙子背上砍了两刀,两刀都砍在他的背上。之后我看见一个彝族小伙子被邓帮平打倒在一辆三轮车旁边,我就冲过去砍了对方两刀,砍在对方的什么部位就没有仔细看,反正是砍到了,估计是砍在对方的脚上。砍了之后,我的刀不知是被邓帮平还是邓世纪接过去了,我就去捡自己丢在地上的衣服和刀鞘。我捡起衣服和刀鞘后,我看见一个小伙子在旁边看着我,我以为他也是对方的人,我就用刀鞘去打他。他被我打了几下,也没有还手,我就没有打了,这时邓世纪就把刀拿来还给我,我就将刀放在刀鞘里。接着邓某5和刘某某从歌城里出来了,他们来后就把我的刀拿着跑到路中间去了。之后就坐上车走了。只有我一个人带了刀,刀当时是邓某5拿着在,后来他给我说他将刀扔到河坝里去了。有两个人被我砍伤,还有一个被我用刀鞘打,但是打得不严重。我和邓帮平、邓世纪、邓某4是动了手的,邓某5和刘某某动没动手我就不清楚了。29.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江、被告人邓帮平、被告人邓世纪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被告人邓江在2016年5月29日伙同他人两次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邓江、被告人邓帮平、被告人邓世纪于2016年10月22日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邓江、被告人邓帮平、被告人邓世纪自愿认罪;庭外其亲属已积极代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进行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邓帮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邓世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邓江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被告人邓帮平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被告人邓世纪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 凯审 判 员 李陆云人民陪审员 贾启菊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亮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