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光君与被上诉人眉山世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君,眉山世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君,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眉山世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红岗村(圣丰国际B7栋2楼)。法定代表人:毛振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龙,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光君因与被上诉人眉山世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光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光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光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上诉人张光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梁 丹审判员 罗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