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邓帮中与彭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帮中,彭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邓帮中,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彭文彬,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邓帮中与被执行人彭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渝011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文彬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帮中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彭文彬有门市一个和住房一套,另案拍卖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后,申请人再恢复执行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2016)渝0111执147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