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陶朝富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朝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678号罪犯陶朝富,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捕前系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房建管理开发办公室主任,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陶朝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10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截止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得奖励分152.01分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在贵港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陶朝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表扬(2014年称号已折算为奖励分),2015年度获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对罪犯陶朝富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已经退出赃款并交纳没收财产。本院认为,罪犯陶朝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朝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1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