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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自强、肖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自强,肖飞,张杰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韩自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志,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肖飞,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一审被告:张杰亮,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住河南省鹿邑县。再审申请人韩自强因与被申请人肖飞、一审被告张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韩自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韩自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自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 凌审判员 洪翠临审判员 朱方宇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