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普格县螺髻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毛华欣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普格县螺髻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华欣。本院在执行普格县螺髻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毛华欣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法暂扣了被执行人毛华欣在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28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海来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振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