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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吴普战、王朝阳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普战,王朝阳,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09号申请人:吴普战,男,汉族,1965年11月04日生,住汝阳县。申请人:王朝阳,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七路21号。法定代表人:沈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普战、王朝阳申请执行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冶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1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冶建公司付给申请人吴普战工程款31176元、王朝阳工程款3582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系统对冶建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依法进行查询,但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1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风雷审判员  李青锋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