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运刚与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刚,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9号申请人王运刚,男,生于1982年1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联系,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2490XW。法定代表人蒋和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运刚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运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运刚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亚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