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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伟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668号罪犯何伟,男,1980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2月、2015年10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十一个月。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何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伟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文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