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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异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异议人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对赵坤与鸡西腾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借款合同纠纷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8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异议人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对赵坤与鸡西腾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提出异议一案中,作出的(2017)黑0302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02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正文中第4行增加“委托��讼代理人:栾新友,该单位法律顾问”。(2017)黑0302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正文第2页正数第7行“案外人所提证据不足以排除执行,请求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补正为“异议人所提证据不足以排除执行,请求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