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妙利与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妙利,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刘妙利,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杰,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妙利与被执行人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杰应给付刘妙利医疗费、误工费共计40000元(不包括杨帅已支付的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2017年4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6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1500元已给付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2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