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栋智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栋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栋智,男,汉族,原黑龙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桃山矿工人,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子媛,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李栋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栋智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栋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栋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李栋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迟丽杰审 判 员 王旭辰代理审判员 解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