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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树珍、张学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珍,张学庆,六安市广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652号申请人:王树珍,女,汉族,1941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学庆,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驾驶员,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广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东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3955-2。法定代表人:梁植云,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学庆、六安市广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