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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闫惠云与张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惠云,张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92号之一原告:闫惠云,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明,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原告闫惠云诉被告张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闫惠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