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刘师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刘师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97525535。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碧远,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陶健,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住所地发:贵州省盘县老厂镇黑土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63184C。代表人:刘师银,该煤矿投资人。被执行人刘师银,男,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代表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刘��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0万元,其余款项在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恢复正常生产后5个月内付清,但最迟不超过2018年3月30日。鉴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盘县老厂镇银逢煤矿、刘师银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