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金霞与张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6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田金霞与被执行人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621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吉0621执6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自2017年7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张丹工资收入2,000.00元,至额满90,000.00元时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