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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金霞与张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6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田金霞与被执行人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621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吉0621执6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自2017年7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张丹工资收入2,000.00元,至额满90,000.00元时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