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执字第0076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杏花村置业有限公司、张军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76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滕州市杏花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市杏花村市场1排8-10号。被执行人张军友,男,汉族,1967年3月1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徐庆芳,女,汉族,1969年5月6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滕州市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杏花村市场5号楼1号。被执行人XX合,男,汉族,1965年8月3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吴彬,女,汉族,1978年7月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德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188号。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杏花村置业有限公司、张军友、徐庆芳、滕州市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XX合、吴彬、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842549.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执行中,本院依申请将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本案执行中,依法拍卖了张军友、徐庆芳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00弄97号1901室、凤城路51弄7号2401室的房屋,拍卖款已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其他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