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金荣、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金荣,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金荣,男,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董深星,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涂高坤,厅长。再审申请人梁金荣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下简称顺德国土水利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行终4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金荣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涉案房屋是国有土地商品房屋,不是农村宅基地房,而且不在征地批文范围内,被申请人按农村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和方案要求再审申请人交出国有土地商品住宅显然弄错了对象。原二审法院仅以程序时效进行判案,对被申请人的实体错误不予审查。二、被申请人无权对涉案国有土地商品房屋进行征收,更无权要求再审申请人交出涉案房屋。三、被申请人在村委会张贴公告及村委会签章等系列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方案和补偿方案不能适用于涉案国有土地商品房的征收。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行终495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梁金荣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省国土厅于2015年11月27日以顺建处〔2015〕34号《行政决定书》为复议审查对象作出粤国土行复〔2015〕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复议决定书中告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粤国土行复〔2015〕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12月2日送达给梁金荣。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梁金荣不服被诉行政行为,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梁金荣直至2016年4月12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梁金荣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并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梁金荣申请再审主张,原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实体错误不予审查违法等,请求撤销原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梁金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金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窦家应审 判 员 杨雪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桂生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