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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某与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安某。被执行人高某、王某。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30元、保全费217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依据(2016)陕0825民初28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西沙巷32号房产一处。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西沙巷32号房产一处委托评估,待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后进行拍卖处置。执行费48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