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培模与杨德明、王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模,杨德明,王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509号原告:王培模,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杨德明,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王涛,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模诉被告杨德明、王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模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衣春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