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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培模与杨德明、王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模,杨德明,王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509号原告:王培模,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杨德明,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王涛,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模诉被告杨德明、王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模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衣春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