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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詹小莉与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小莉,王兰英,周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小莉,女,生于1977年11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王兰英,女,生于1964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周昭清,男,生于1965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詹小莉申请恢复执行王兰英、周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周昭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詹小莉的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兰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詹小莉支付诉讼费900元及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小莉前述债权已获受偿38946元。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