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卫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闫卫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310号之一原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耿建明。委托代理人:李兴祖,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娜,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卫国,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卫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元,由原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 鹏审 判 员 王石磊代理审判员 赵慕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