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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黄武光、王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黄武光,王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896号原告王卫东,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黄武光,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王小荣,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黄武光、王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海芳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