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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厚芳、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中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周厚芳,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中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家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厚芳,男,194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李惠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中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法定代表人:薛顺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厚芳、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中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厚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货款72622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厚芳给付货款501580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大连中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厚芳给付货款224643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周厚芳银行存款39000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周厚芳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厚芳、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判决中周厚芳应给付且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关于判决中周厚芳应给付且大连中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部分,因两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正在和解过程,故申请执行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