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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志国申请执行赵长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国,赵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国,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赵长友,男,汉族,住遂平县。何志国申请执行赵长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遂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