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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迷路、张胜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迷路,张胜利,张存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郑迷路,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张胜利,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张存光,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郑迷路与张胜利、张存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527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念森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郑迷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7民初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