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万会、陈作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万会,陈作功,刘元志,濉溪县玉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焦万会,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作功,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元志,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濉溪县玉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永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焦万会、陈作功与刘元志、濉溪县玉龙物流有限公司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元志、濉溪县玉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多处房产及国用土地使用权。在对查封财产评估后发现,查封财产的评估价值均低于抵押权额或略高于抵押权额,如进行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将无法受偿,属无益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法审 判 员 刘雪峰审 判 员 姚昌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亚群书 记 员 葛瑶瑶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