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冬亮、夏伟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冬亮,夏伟景,朱玲娣,朱林福,朱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64号申请执行人:沈冬亮,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夏伟景,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朱玲娣,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朱林福,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朱金娣,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吴巷村朱茂(3)东头浜40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沈冬亮与被执行人夏伟景、朱玲娣、朱林福、朱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第410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夏伟景、朱玲娣、朱金娣、朱林福支付执行款43550.5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在本地下落不明。2017年6月2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冬亮代理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穷经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