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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1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文与潘树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潘树刚,王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182号之二申请人王文,男,1951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潘树刚,男,195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秀芬,女,195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王文申请执行潘树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秀芬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被执行人潘树刚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秀芬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被执行人潘树刚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