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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刚与吴殷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刚,吴殷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244号原告:周刚,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吴殷婷,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周刚与被告吴殷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周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刚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诉。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丙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