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矫仁龙与仇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仁龙,仇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31号原告:矫仁龙,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仇园园,女,汉族,1993年7月5日生,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原告矫仁龙与被告仇园园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矫仁龙不能提供被告仇园园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仇园园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矫仁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