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龙兴利与阳光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兴利,阳光裕,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766号原告:龙兴利,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红,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阳光裕,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第三人: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院长 :刘桂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利诉被告阳光裕、第三人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兴利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兴利负担。审判员匡迪琪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余银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