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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龙兴利与阳光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兴利,阳光裕,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766号原告:龙兴利,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红,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阳光裕,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第三人: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院长 :刘桂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利诉被告阳光裕、第三人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兴利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兴利负担。审判员匡迪琪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余银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