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耿增玉与袁士勇、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玉,袁士勇,张燕,张英坤,侯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465号之一原告:耿增玉,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袁士勇,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燕,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英坤,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侯兆生,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原告耿增玉与被告袁士勇、张燕、张英坤、侯兆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耿增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增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耿增玉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