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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耿增玉与袁士勇、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玉,袁士勇,张燕,张英坤,侯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465号之一原告:耿增玉,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袁士勇,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燕,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英坤,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侯兆生,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原告耿增玉与被告袁士勇、张燕、张英坤、侯兆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耿增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增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耿增玉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