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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其龙、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醉酒后驾驶粤E×××××号牌小型轿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往文华路方向行驶,行至荷香路东方酒店路段时被抓获。经鉴定,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4.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予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