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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2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武波与张万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波,张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武波,男,羌族,四川省茂县人。被执行人:张万贵,男,藏族,四川省理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武波与张万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万贵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理县信用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万贵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理县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萍审判员 刘继燕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建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