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四伦、黄显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宗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容,张四伦,宗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74号申请执行人黄显容,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张四伦,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宗成良,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黄显容、张四伦申请执行宗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川1523民初1151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宗成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证实宗成良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等。于2017年6月9日将被执行���宗成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宗成良采取搜查、拘留措施。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黄显容、张四伦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标的款本金97068.47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宗成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宴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