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武汉长红创鑫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红创鑫工贸有限公司,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红创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5R2地块。法定代表人许道成。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磨山社区山北湾188号。法定代表人薛剑锋。申请执行人武汉长红创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长红创鑫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期间,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工商、银行、人行、车辆、股票、支付宝京东互联网银行等查询以及武汉市房产信息查询,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在车管部门查封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鄂A×××××解放牌小型汽车壹台、2017年1月13日轮候冻结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汉阳支行账户、2017年1月19日通过网络冻结开设于浦发银行及民生银行账户、2017年6月13日冻结开设于农村商业银行郭蔡路支行账户、2017年6月13日冻结开设于交通银行汉阳支行账户,于2017年3月1日作出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薛建峰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将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及薛建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其余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长红创鑫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武汉长红创鑫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查证结果亦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执行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长红创鑫工贸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武汉长红创鑫工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锦中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