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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行审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海安现代医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安现代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21行审208号申请人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育,局长。委托代理人施泽文、王锦军,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海安现代医院。地址:海安县海安镇宁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卓立雄。申请人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9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海市监罚字(2016)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被申请人未履行罚款80000元,滞纳金80000元,合计160000元。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海安现代医院于2015年11月期间在网站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使用“最佳”等用语及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海市监罚字(2016)245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其网站使用“最佳”用语及虚假宣传的行为;2.处罚款150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收被申请人执法暂扣款70000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海市监罚字(2016)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储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星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