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易萍与邓嫒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萍,邓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114号申请人:易萍,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邓嫒,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易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邓嫒之夫高志军名下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827号冷区联运公司院内住房(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已抵押,权利人为申请人易萍)的产权。申请人易萍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路C栋104号住房(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易萍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嫒之夫高志军名下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827号冷区联运公司院内住房(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已抵押,权利人为申请人易萍)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查封申请人易萍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路C栋104号住房(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易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