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木图头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图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图头,曾用名:毛木图,女,景颇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暂住:云南省瑞丽市。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图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定国、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图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1日18时许,陇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人民路新光村木图头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木图头抓获,当场从木图头的房间内查获用肥皂盒盛装的毒品海洛因二盒,经称量,净重共计21.95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7.46克;毒品鸦片二盒,经称量,净重共计52.73克;用青霉素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33克。综上,共查获毒品海洛因22.28克,甲基苯丙胺7.46克,鸦片52.73克。随后在木图头的出租房将向木图头购卖毒品的吸毒人员黄某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语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图头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图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木图头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木图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18时许,陇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人民路新光村木图头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木图头抓获,当场从木图头的房间内查获用肥皂盒盛装的毒品海洛因二盒,经称量,净重共计21.95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7.46克;毒品鸦片二盒,经称量,净重共计52.73克;用青霉素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33克。综上,共查获毒品海洛因22.28克,甲基苯丙胺7.46克,鸦片52.73克。随后在木图头的出租房将向木图头购卖毒品的吸毒人员黄某抓获。以上事实,有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图头明知是毒品还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图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木图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28克,甲基苯丙胺7.46克,鸦片52.73克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东成人民陪审员 邓燕英人民陪审员 杨静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