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秀华与沈阳金百康大药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华,沈阳金百康大药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932号原告赵秀华,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沈阳金百康大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天坛南街8-2号(2门)。法定代表人陈松林,系该单位总经理。原告赵秀华与被告沈阳金百康大药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秀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秀华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