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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月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月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298号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西陵峡路1号甲。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荣,山东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梅,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高月贤,男,汉族,1957年3月3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月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