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九江京九名优产品商会、徐森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京九名优产品商会,徐森琨,刘亚斌,桂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5号申请执行人九江京九名优产品商会,法定代表人汪琦,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滨江东路99号新雪域物流园。被执行人徐森琨,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亚斌,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桂玉勤,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九江京九名优产品商会申请徐森琨、刘亚斌、桂玉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森琨、刘亚斌、桂玉勤应支付申请人九江京九名优产品商会案款1226402.0元,承担执行费14664.02元。现因被执行人徐森琨;刘亚斌;桂玉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琚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