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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139号。负责人陈颖。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被执行人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滨康路59号。法定代表人陈拿单。被执行人陈国强,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强给付人民币8626364.4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053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点对点系统冻结并扣划,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8626364.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