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4105号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688室。法定代表人:潘东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婉,女,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亮,女,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庆丽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易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