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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万轩与被执行人陈芬芬、陈树华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万轩,陈芬芬,陈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何万轩,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芬芬,女,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树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何万轩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芬芬、陈树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芬芬、陈树华外出下落不明,其均暂无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主要被执行人陈芬芬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阳代审判员  熊伟峰代审判员  侯红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 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