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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阳某;霍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霍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118号原告阳某,男,汉族,1965年2月9日生,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韦某、杨某(实习),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生,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某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崔某。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负责人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霍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对被告霍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经原告阳某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审判员  高中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涵清 百度搜索“”